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733号
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郝德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轩,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陆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悦,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济南商河县雨润未来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傅明会,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利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商河县雨润未来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振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庆波
书 记 员 李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