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成能源(东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594号
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20623320。
法定代表人:郝德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明,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成能源(东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与东二路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QRDP32P。
法定代表人:孙洪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成能源(东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6元,减半收取2303元,由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