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894号 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206233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汶上县。 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