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审查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异11号 案外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206233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男,199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女,194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以本院(2017)鲁0521执4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的被执行人***之夫***实际施工的垦利区中心路(新兴路-胜兴路)**、规三路的道路建设及绿化工程施工款项系其公司所有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保全、并将错误扣划的1307019.95元及时执行回转,返还案外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宏瑞公司异议称,案外人于2013年4月承包了垦利县土地储备中心发包的垦利县土地储备中心中心路**、规三路道路工程BT项目第一标段,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书为证。针对该工程我公司委派***(已去世)负责办理挂账事宜。***去世后,***因个人债务问题被起诉,债权人申请保全了案外人因上述工程享有的工程款。相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强行扣划了案外人账户上的上述工程款816023元,后又强行扣划413091.83元。案外人认为,法院在执行针对***的案件过程中,我公司并非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无权强行扣划我公司因承包中心路**、规三路道路工程BT项目第一标段而享有的工程款。法院在未查实我公司与***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对我公司享有金钱给付权利之前,以一份内部协议复印件为证据强行扣划我公司依法享有的工程款,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保全、并将错误扣划的1307019.95元及时执行回转,返还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垦利县建设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1份、施工合同书(规三路)1份、施工合同书(中心路**)1份加以证明(原件已取回)。 申请执行人**辩称,四被执行人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013年3月19日,***与案外人宏瑞公司签订涉案两项工程的《工程施工内部经营责任书》,约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对工程进行施工,宏瑞公司收取工程总承包价款的7%作为上级公司利润。结算完成后,根据结算审计报告金额多退少补。由此可知,***系涉案两处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目前涉案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完毕,***系上述工程款的实际所有人。***去世后,上述工程款应作为***的遗产偿还债务。另外,在(2020)鲁0505民初2210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外人作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事实与理由部分案外人陈述称“经查,***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两处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已完工,***对工程款享有债权权利”。案外人的上述陈述已经构成自认,已认可***系涉案两项工程款的实际所有人。该内容也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两份《工程施工内部经营责任书》内容一致,可以证实内部经营责任书的真实性。综上,法院依法执行***实际施工并享有实际所有权的涉案两项工程款,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并未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工程施工内部经营责任书》复印件2份、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1份加以证明。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1、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7)鲁0521民初670号。2、2017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17)鲁052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四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四被执行人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28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7)鲁0521执48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之夫***在宏瑞公司的涉案工程款325715元,并依法***公司进行了送达。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涉及四被执行人的三起案件合并执行,以(2017)鲁0521执414号执行案件为主,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2021年3月30日依法扣划、提取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816064元和413091.83元。并将案款依法在(2017)鲁0521执414号、(2017)鲁0521执487号和(2018)鲁0521执228号三个案件中进行了分配。5、2021年7月22日,案外人宏瑞公司以涉案工程款系其公司所有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保全、并将错误扣划的1307019.95元及时执行回转,返还案外人。 另查明,2016年11月4日,***去世,***、***、***、***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2020年7月21日,案外人因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鲁050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在继承***遗产工程款800万元范围内偿还宏瑞公司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对于***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款系***遗产的事实,案外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进行了自认,(2020)鲁050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中亦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工程款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综合本案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和答辩意见,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本院依法调取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虽然涉案两项工程均是以宏瑞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招投标和签订的施工合同,但涉案工程却以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内部承包方式转包给了***,宏瑞公司仅仅是按照合同约定提取7%的管理费,并不参与施工经营,因此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涉案工程款的真实权利人亦为***。这一点从案外人提供的两份《施工合同书》,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两份《工程施工内部经营责任书》及案外人起诉四被执行人的(2020)鲁050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中均能得到证实。故案外人认为涉案工程款系其公司所有,要求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保全、并将错误扣划的1307019.95元及时执行回转返还案外人的主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