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59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