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2执19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浏阳河路109号宏瑞建设集团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206233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02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3年6月7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情况进行了查询,管理平台反馈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依法冻结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6月14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及工商税务保险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2011年注册登记的***牌车辆,车辆价值较低,本院未采取查封措施;管理平台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3年6月13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454万元,现不具备执行条件。
2023年9月18日、11月12日,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网络资金、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195元,转付本案执行费38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1812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12月4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财产线索,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执行转破产。其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转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程款4405529.5元、案件受理费215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000元,已执行到位31812元,剩余款项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502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