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支行、东营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503民初1671号
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东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DDR79N。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东营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865273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东营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206233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博新路69号永安商会大厦11层6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138542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万达财富新城113-3-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0********。
被告:***,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11号26-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0********。
被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20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3********。
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东营港支行”)与被告东营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恒大公司”)、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商行东营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东营恒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宏瑞公司、利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东营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营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99900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581045.97元(计算至2023年5月20日)及自2023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2、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东营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我行办理贷款5000000元,于2022年11月29日到期,现借款余额4999900元,由被告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各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使我行信贷资金免受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东营恒大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
宏瑞公司、利生公司、***、***、***未做答辩。
农商行东营港支行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股东决议、贷款账卡及利率变动明细表、利息明细表、还息明细表等证据,东营恒大公司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情况。2021年11月30日,农商行东营港支行与东营恒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用于购树苗,借款期限自2021年11月30日始至2022年11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10.44%;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借款利率为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保证情况。2021年11月30日,宏瑞公司、利生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农商行东营港支行就上述借款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合同履行情况。农商行东营港支行于2021年11月30日向东营恒大公司发放借款5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东营恒大公司偿还了本金100元及利息35334.25元,尚欠农商行东营港支行本金49999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581045.97元(算至2023年5月20日)。
本院认为,农商行东营港支行与各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农商行东营港支行按约向东营恒大公司发放借款500万元,东营恒大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息,构成违约。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对东营恒大公司欠付的本息,宏瑞公司、利生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东营恒大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营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支行借款本金49999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581045.97元(算至2023年5月20日)及自2023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49999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66%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15.66%计算);
二、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东营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66元,已减半收取25433元,由东营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利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