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保663号之六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沈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希云,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骅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滕庄子乡南王曼村。
法定代表人:滕义平,董事长。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5570元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黄骅支行(5310120100000505401)账户内存款22467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振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