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千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大六间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75967953K。
法定代表人:张国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南王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8368277212XM。
法定代表人:滕义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千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6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黄骅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145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千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145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千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14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