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73号之一
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2-1#楼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4470032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向霍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395714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旸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