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21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郎溪县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郎溪县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郎溪县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17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郎溪县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支取的收入1541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郎溪县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417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杰
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