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34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清河县。
被执行人清河县捷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沈儒林村西、市政公司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55769073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清河县。
被执行人向群峰,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清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48年6月22日出生,住清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河县捷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冀0534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设定抵押权利,暂时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4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