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34民初1180号
原告***,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清河县捷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城龙江街西头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576907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清河县捷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