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

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民初23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对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诉袁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622民初23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622民初238号中,“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800元”存在笔误,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
审判员  李长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韦红娟
书记员李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