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

***与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民初1714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
诉讼代理人:刘献峰,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朝歌镇西坛村朝歌北桥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258439687XN。
法定代表人:杨意旗,职务经理。
第三人:原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新城区博学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5MB0X85024N。
法定代表人:王方永,任局长。
诉讼代理人:万家,河南良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原阳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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