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

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民初238号
原告: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朝歌镇西坛村朝歌北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意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国,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原告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淇县汇浜井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长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