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213民初1747号
原告: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本案与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9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周毅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