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华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北大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41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华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北大寺村。
法定代表人:武美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新建路西。
法定代表人:师泽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太原市杏花岭区杏花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北大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北大寺村。
负责人:武美贵,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华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北大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20)晋0110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20)晋0110民初1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华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7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四民
审判员 成志刚
审判员 李 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