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与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民终9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住五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山西鑫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新建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2,男,身份证号码:×××,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新
审判员 陈爱萍
审判员 梁晓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兰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