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22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
法定代表人:师泽昌。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正在审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五台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2民初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卫 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笑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