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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3548号
原告: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光明东街20号煤炭地质局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菁菁,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23号(君威财富中心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吉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欠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