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02民初4921号
申请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
被申请人: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吴志学,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乡。
被申请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建设街。
原告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吴志学挂靠吉林省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春兴花园小区15#楼第一层24个车库(即101号至1024号)计735.86㎡予以查封。中国天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春兴花园小区15#楼第一层24个车库(即101号至1024号),期限为叁年,自2017年10月10至2020年10月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铁刚
人民陪审员  刘广玉
人民陪审员  郭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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