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西街588号办公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谢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虹男,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传斌,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市嘉益海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姗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东,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白城市。
被执行人:刘旭,女,1981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
被执行人:刘丹,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乾安县。
被执行人:王晓雷,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白城市。
被执行人:谢姗姗,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第三人:乾安县教育基建服务中心(乾安县教育局基建办公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40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第三人乾安县教育基建服务中心在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采分社,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
二、冻结期限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书;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明东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杨春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