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3执恢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执行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7xxxx398L,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王俊,男性,1956年3月9日生,汉族,住乾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到位209.54元,现已发放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723执恢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宏
审判员 张微微
审判员 葛春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天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