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王晓东,住吉林省乾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晓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已把此案委托到外地法院来参与其对查封财产的分配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吉0105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洪义
审判员  齐雅权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