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歆秋,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森,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王晓东,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4元,由本院退还给***。
审 判 长  魏 巍
审 判 员  牟凤桐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宁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