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森,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明,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晓东,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晓东、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98.00元,由本院退还吉林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魏 巍
审 判 员  牟凤桐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宁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