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3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魏 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