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7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松原市兴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3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省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魏 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