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

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662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姜绍垅,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民初8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执行标的5429411.25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查找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下落。**,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有坐落于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XXX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该不动产系轮候查封,依据现在政策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165662.67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165662.67元,扣缴执行费54547.06元后余111115.6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管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2执66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