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执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2日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 负责人:陈**祥。 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该案(2021)苏0703民初7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法院专递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2年1月5日、3月24日、5月26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反馈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连云支行账户,冻结金额4328.79元,上述冻结款项已扣划,转部分执行费50元,余款付申请执行人。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3年1月9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继续冻结的,由此造成解封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 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杭州银行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户,冻结金额90.38元。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温岭九龙支行、台州银行温岭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温岭支行账户,均系轮候冻结,冻结款项金额均为0元。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均至2023年1月11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继续冻结的,由此造成解封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 4、通过天眼查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系多家法院数十起案件被执行人,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 5、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5月31日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几年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现无固定办公地点,负责人已不在连云港。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小额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薛 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