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异140号 申请人:西安江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西安江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西安江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111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24714元及执行费7647元。2021年10月25日,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陕0111执68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6月7日,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时,法院可直接执行其名下所有分支机构,无需进行追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江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