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

浙**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6342号 申请执行人浙**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社区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款378035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13000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将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本院进行了冻结,并已划拨到款132220元;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截至2022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浙**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119146.47元,未实现债权271888.53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已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二被执行人均在其他法院已有多件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63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金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