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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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4914号
原告: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254683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旺防爆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滨港工业城二期中部长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34397869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旺防爆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11元,减半收取计7005.5元,由原告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明国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