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执794号之一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13×××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1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