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诚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3712号
原告:河南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河南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文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