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市三友园林机具行、第三人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9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浉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市三友园林机具行。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信阳市三友园林机具行、第三人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高海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