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125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行政路经典花园1号楼1单元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623131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诉被告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