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796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中建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工农村堰滨里19-1-103。
法定代表人:杨晓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骁,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生态城中生大道4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启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锦生,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鸡
公山管理区招商大厦5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锡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刚,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
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中建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建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按规定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宗军
审 判 员 吴春喜
人民陪审员 黄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小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