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财保176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招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6231312M。
法定代表人:王锡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建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工农村堰滨里19-1-103社会信用代码:9112016675972529M。
法定代表人:杨晓春,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2019年6月1日复议申请人与华强方特(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3D假日酒店和水上世界园林工程,后复议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将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施工一部分工程后,因资金、技术原因撤场,为完成工程复议申请人又继续施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另,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本案工程目前复议申请人还正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并未验收合格、也未最终结算,且双方《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要达到发包人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另行主张其诉求。综上,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次诉前保全天津市中建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明确即冻结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承诺对因天津市中建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错误,造成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或他人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由天津市中建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将无条件进行赔偿。故本次诉前保全裁定正确。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述洋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