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25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5日,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招商大厦5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6231312M。
法定代表人:王锡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锡婷,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3日,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强方特(绵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涪江路中段657号2栋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3W8TCX4。
法定代表人:陈辉军。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金龙,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0日,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30日,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上林公司)、王锡婷、华强方特(绵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强方特公司)、黄金龙、王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17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于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之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4元,减半收取464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于红霞
审判员 肖玉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静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