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5198号
原告:***,女,生于1965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勇,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招商大厦5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6231312M。
法定代表人:王锡婷。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上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该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