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374号

移送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成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叶凤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依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诉讼费。现被执行人已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涉诉讼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