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恢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成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叶凤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经济开发区川浙园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8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伟
审判员 党群
审判员 苟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