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0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杨,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8号成都花园62幢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叶凤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青莲,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8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17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玉洲
审判员  孙 韬
审判员  刘康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