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叶凤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青莲,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8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为整合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8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由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由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伟
审判员 党群
审判员 苟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