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8号成都花园62幢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叶凤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经济开发区川浙园服务中心三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董事长。
关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普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