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

**、***与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30民初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冶化总厂内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55951433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柳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18592209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申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湘1230民初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总计1129356.18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8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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