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30民初73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冶化总厂内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55951433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柳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18592209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申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工程款结算,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潘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