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

**与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30民初73号 申请人:**,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冶化总厂内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55951433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柳山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18592209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人民币1129356.18元。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美轮美奂置业有限公司、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总计1129356.18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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