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安丘市景芝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民初5005号

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殷大路与卧龙街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863129854H。

法定代表人:张瑞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臣,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单位××。

被告:安丘市景芝镇教育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潍安路256号。

被告: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景芝街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堂,镇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安丘市景芝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7元,减半收取5939元,由原告山东富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艳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振兴